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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泊 爾:通力律師事務所關於《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法律意見書

關於《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的

法律意見書

致: SEB Internationale S.A.SE S

通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托, 就 SEB Internationale S.A.SE(以下簡稱

“SEB 國際”或“收購人”)擬協議受讓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泊爾集團有)持

有的 70,225,353 股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蘇泊爾股)股份、蘇增福持有

的 45,225,047 股浙江蘇泊爾股份(總計 115,450,400 股, 以下簡稱“目標股份”)(該次股份

轉讓以下簡稱“本次股份轉讓”或“本次收購”)而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事宜(以下簡稱“本次

豁免要約收購”)已於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瞭《關於 SEB Internationale S.A.SE協議受讓

115,450,400 股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法律意見書》, 並根據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要求出具瞭《關於 SEB

Internationale S.A.S.協議受讓 115,450,400 股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請豁免要

約收購之補充法律意見書》、《關於 SEB Internationale S.A.SE協議受讓 115,450,400 股浙江

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請豁免要約收購之補充法律意見書二》。收購人於 2011 年 10

月 19 日更新並編制瞭《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 現

本所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的要求, 就《報告書》的有關事項, 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之前已得到收購人的保證, 即其已向本所提供瞭本所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的原始書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頭陳述, 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

瞭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需的全部有關事實, 其向本所提供的有關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

原件一致。

1136001/KW/cj/ewcm/D51簽署本

在進行上述調查過程中, 本所假設:

1.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中的所有簽署、蓋章及印章都是真實的, 所有作為正本提交給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實、準確、完整的;

2.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實以及各方對本所所作的陳述都是真實、準

確、完整的;

3. 本所審閱的所有文件的簽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並且所有文件的簽署均

已獲得恰當、有效的授權;

4. 所有提交給本所的復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並且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實、準確、 所有提交給本

完整的。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外

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

《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

者存在的事實, 嚴格履行瞭法定職責, 遵循瞭勤勉盡和誠實信用原則, 進行瞭充分的核查驗

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 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 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並承擔相應法

本法律意見書發表的意見受下列限制:

1.本所所發表的法律意見, 是依據本所對相關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理

解作出的。除非另有明確表述, 本法律意見書所依賴的相關中國法律、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僅指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公佈並生效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以下簡稱“法律、法規”), 本所並不保證該等法律、法規在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之後發生的任何變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釋對本法律意見書不會產生

影響;

2.本所沒有對其他任何國傢或司法管轄區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以下簡稱“境外”)的法律作出調查, 也不對此

發表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見, 本所並不保證境外法律對本法律意見書不會產生影

1136001/KW/cj/ewcm/D52簽署本

響。對於本法律意見書所涉及的需依賴境外法律或針對境外法人、自然人在境外

發生事項而發表意見的內容, 本所均依賴法國基德律師事務所(Gide Loyrette

Nouel)律師提供的相關法律意見(以下簡稱“境外律師意見”)律 本所作為一傢中

國律師事務所無法對境外律師意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3.本所所發表的法律意見, 是依據本所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發生事實的

瞭解和依據本所審查之相關文件所反映的法律事實而進行的法律評價, 並且本所

僅就《報告書》述及的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 本所並不對會計、評估以及其他

任何問題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供 SEB 國際為本次豁免要約收購之目的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及相關監管機構、登記機構申報以及作為報告書備查文件而使用, 未經本所書

面同意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並不得提供給任何其他第三方。

基於對上述文件的審查並基於上述假設和限制,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收購人的主體資格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SEB 國際系依照法蘭西共和國(以下簡稱

“法國”)法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SEB 國際有效存續, 具有持續經營的能力, SEB 國際

不存在依照當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導致公司需要終止的情形。

2.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及 BNP PARIBAS 出具的資信證明, SEB 國

際無論在技術上還是財務上都能履行其承諾, 並且在法國和國外都有著良好聲譽, 並且在法國和

本所律師認為 SEB 國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SEB 國際

3.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及 SEB 國際 2010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SEB 國際 201

國際實有資產總額為 726,151,422 歐元, 不低於 1 億美元。 726,

4.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SEB 國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

制度, 經營行為規范。 經營行為規范

5.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及並經本所律師對境內證券市場公開信息進行核查, SEB 國

1136001/KW/cj/ewcm/D53簽署本

際及其母公司 SEB S.A.(以下簡稱“SEB 集團美國商標註冊”)近三年內未受到中國及法國監

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6.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SEB 國際不存在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

狀態的數額較大的債務。

7.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SEB 國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亦未涉

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8. 根據境外律師意見, 並經本所律師對境內證券市場公開信息進行的核查, SEB 國

際最近三年無嚴重的中國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9. 經本所律師對境內證券市場公開信息進行的核查, SEB 國際及 SEB 集團不存在

法律、法規規定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於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SEB 國際作為收購人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 本所律師認為

二.本次收購方式及相關股份轉讓協議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於出具的相關

證明(以下簡稱“中登公司證明”),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SEB 國際持有浙江

蘇泊爾 296,215,265 股股份, 占浙江蘇泊爾總股本的比例為 51.31%, 蘇泊爾集團

持有浙江蘇泊爾 138,137,745 股股份, 占浙江蘇泊爾總股本的比例為 23.93%; 蘇

增福持有浙江蘇泊爾 45,225,047 股股份, 占浙江蘇泊爾總股本的比例為 7.83%。 45,

基於前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SEB 國際為浙江蘇泊爾的控股股東。 本所律師認為

2.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中登公司證明, 截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 目標股份上未被

設定質押權, 亦未被司法凍結。 亦未被司法凍

3.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報告書》, 收購人擬以協議轉讓方式收購目標股份, 本次

收購完成後, 收購人持有的蘇泊爾股份將增至 411,665,665 股, 占總股本的

71.31%。

4.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 SEB 國際與蘇泊爾集團、蘇增福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簽

1136001/KW/cj/ewcm/D54簽署本

訂的《股份轉讓協議》, SEB 國際同意以現金方式向蘇泊爾集團收購其持有的浙

江蘇泊爾 12.17%股份, 即 70,225,353 股股份, SEB 國際同意以現金方式向蘇增

福收購其持有的浙江蘇泊爾 7.83%股份, 即 45,225,047 股股份, 交易價格為每股

人民幣 30 元, 該協議還對 SEB 國際和蘇泊爾集團、蘇增福進行本次股份轉讓的

款項支付方式、交割、保證和承諾等事項作出瞭詳細的約定。本所律師認為, 該

《股份轉讓協議》的條款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5. 經本所律師核查,《股份轉讓協議》將自下列條件獲得滿足後生效:

(1)浙江蘇泊爾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同意 SEB 國際通過本次股份轉讓的形式

對浙江蘇泊爾進行戰略投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就本次股份轉讓作出原則批復;

(3)中國證監會就 SEB 國際提出的要約收購豁免申請表示無異議。 SEB 國際

6. 基於上述核查, 本所律師認為, 本次股份轉讓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外

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 由於 SEB 國際在浙江蘇泊爾中 豪美科技X戰警GPS車隊管理系統|gps車隊管理|gps車隊管理系統|車輛監控系統|gps車輛監控系統

擁有權益的股份已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0%, 且本次股份轉讓完成後, SEB

國際將持有浙江蘇泊爾已發行股份的 71.31%, 不影響浙江蘇泊爾的上市地位。 71.

上述收購方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公佈施行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

法》的有關規定。

三.收購人持股情況及前六個月內買賣掛牌交易股份的情況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中登公司證明,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SEB 國際持有浙

江蘇泊爾 296,215,265 股股份, 占浙江蘇泊爾總股本的比例為 51.31%, 296,

2.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根據收購人的陳述與保證, 在《報告書》摘要公告前六個月內, 經本所律師核

收購人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直系親屬沒有買賣浙江蘇泊爾股

票的行為。

四.本次收購資金來源

1136001/KW/cj/ewcm/D55簽署本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本次收購所需資金總額為 34.64 億元人民幣。根據《股份轉讓

協議》的約定, 上述股份轉讓價款應於《股份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十個營業日

內將全部股份轉讓價款匯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指定

賬戶, 在辦妥目標股份交割後, 該轉讓價款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解付給出讓方。若上述方式無法執行, 則可在各方另行約定的期限內(至

遲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生效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將轉讓價款匯至各方認可的銀

行賬戶, 並在獲得深圳證交所的股份過戶確認書後即全額解付給出讓方。 並在獲得深圳

2.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收購人的陳述與保證, 本次收購所用的資金來源於其自有

資金, 未直接或間接來源於浙江蘇泊爾或其合並報表范圍內的關聯方。 未直接或間接

五.本次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收購人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本所律師認為, 經報告書》中披

露的收購人在中國的後續計劃為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2.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收購人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本所律師認為, 經報告書》中披

露的收購人關於本次收購的各項承諾真實有效。

3.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收購人在《報告書》中所披露的相關後續計劃不存在違反

中國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

六.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1. 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根據收購人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收購人已在《報告書》中

披露瞭《報告書》摘要公告日前 24 個月內其與浙江蘇泊爾及浙江蘇泊爾其他關

聯方之間的重大關聯交易。

七.本次股份轉讓的授權、批準以及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1. 經本所律師核查, 根據 SEB 國際的《章程》及 SEB 國際於 2011 年 2 月 16 日出

1136001/KW/cj/ewcm/D56簽署本

具的證明, SEB 國際董事長擁有在各種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行事的最廣泛的權力, SEB 國際

並依法有權代表 SEB 國際簽署任何有關文件。本所律師認為, SEB 國際董事長簽

署《股份轉讓協議》之行為屬於其職權范圍以內。

2. 經本所律師核查, 蘇泊爾集團股東會已經於 2011 年 2 月 12 日作出決議同意本次

股份轉讓。

3. 經本所律師核查, SEB 國際和蘇泊爾集團、蘇增福已經於 2011 年 2 ?a href="http://fumes.8193.com.tw/">台灣油煙處理專家|油煙處理|油煙處理機|油煙處理設備|除油煙機|除油煙機推薦?16 日簽訂

本次股份轉讓之《股份轉讓協議》。

4.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已於 2011 年 7 月 7 日出具瞭商資批

[2011]716 號《商務部關於原則同意 SEB Internationale S.A.SE戰略投資浙江蘇泊

大陸商標申請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復》, 同意本次股份轉讓。 同意本次股份

5. 經本所律師核查, 中國證監會已於 2011 年 10 月 17 日印發瞭《關於核準 SEB 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豁免其要約收購義

務的批復》。

八.專業機構

1. 收購人為本次要約收購聘請的財務顧問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本所律師核

查,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收購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所述之關聯關系。 國信證券股份

2. 收購人為本次要約收購聘請的中國法律顧問為通力律師事務所(即本所), 本uabank貸款專家|台中創業貸款|台中房屋貸款|台中企業貸款|台中汽車貸款所與

收購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法規所述之關聯關系。

九.結論意見

綜上, 本所認為, 收購人 SEB Internationale S.A.SE為本次收購出具的《報告書》之

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未發現《報告書》之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

1136001/KW/cj/ewcm/D57簽署本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 SEB Internationale S.A.SE 在《報告書》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引 用 本 法 律 意 見 書 的 相 關 內 容 , 並 同 意 SEB

Internationale S.A.S. 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備查文件, 並依法對

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使用, 不得用於解釋法律意見。 不得用於解釋

通力律師事務所事務所負責人

韓炯律師

經辦律師

翁曉健律師

王利民律師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1136001/KW/cj/ewcm/D58簽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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